界面新聞記者 | 趙曉娟 李燁
界面新聞編輯 | 牙韓翔
8月1日下午4點,香港高等法院對宗馥莉及其三個“弟妹”的“信托案”宣布決定。
2024年12月30日,三位“自稱”宗慶后長女宗馥莉“同父異母”弟妹的宗繼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Jieli Zong)、宗繼盛(Jerry Jisheng Zong)將宗馥莉告到了香港高等法院,三位原告聲稱,其父生有計劃在香港為他們設立信托基金,而宗馥莉卻從信托基金內轉走資產。和宗馥莉一同被告的,還有一家在英屬維京群島注冊的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創投有限公司)”。
三位“子女”也同時向杭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宗馥莉按協議完成信托設立。
界面新聞從香港高等法院的判決中看到,原告請求法院禁止被告處置或處理建浩創投在匯豐銀行香港賬戶中的資產(約17.99億美元),以確保杭州訴訟的順利進行。而法院認為保全令有助于確保杭州訴訟的有效性,因此維持了原告的主張。
目前,香港高等法院的判決還不是宗家遺產糾紛的大結局,但卻披露了相當多的信息,例如該信托有沒有成立,以及受益人是誰等等。

宗馥莉三個“弟妹”提交了三份文件,第一份是一份未注明日期的手寫文件,稱該文件由宗慶后本人于2024年1月下旬左右手寫,并致送郭虹。
“郭虹
準備去香港辦理三個人的信托,在匯豐辦,每人七億美金,需辦理下列工作:
1、我的信托就是拿利息,要求匯豐銀行給予較優惠的利息,我們長期不動,僅能收取利息使用。
2、按香港法律要求,簽訂信托合同,并請香港公證處公證。
3、受益人僅是其本人與子孫,與配偶沒有關系,系婚前財產。
4、匯豐賬目美金尚不夠,請把人民幣換成美金。
5、先辦理繼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請繼盛請假回來辦理好。
宗慶后”
第二份文件是,約在 2024年2月2日,宗慶后簽署了一份日期為2024年2月2日、標題為《委托書》的文件(“委托函”),內容大概為:
宗慶后(委托人)委托宗馥莉(受托人)作為設立人設立三個境外信托(“宗氏境外家族信托”),受益人分別是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三人及其子女,信托利益為婚前個人財產,不包括配偶。
信托類型為不動本信托,在完成上述三項后,其他銀行存放的財產,甲方確定將所有資產利益歸屬于乙方,由乙方(宗馥莉)自行處理。
同一日,宗馥莉簽署了一份中文確認函(“確認函”),確認其同意《委托書》的內容。也是在這一天,宗馥莉成為了建浩創投的唯一股東。
隨后,宗慶后于2024年2月25日去世。
原告方所依據的第三份文件是,在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宗繼昌、宗婕莉與宗繼盛就宗慶后世引發的相關事宜簽署的一份協議。關鍵信息為:
乙方(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確認,宗馥莉、施幼珍、王淑珍三位繼承人具有辦理宗慶后先生繼承權公證及其他資產承繼相關程序的全部權限,乙方承認前述繼承人完成的相關遺產繼承程序合法有效,承諾不以任何形式挑戰相關程序之效力。
甲方(宗馥莉)承諾,將以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建浩創投有限公司) 在匯豐銀行香港特別行政區開立的賬戶內的資產為三位乙方設立一個信托(共設三個信托)。
第三份文件的協議還對信托進行了進一步補充,稱信托設立預計以一個PTC(Private Trust Company)模式過渡到專業受托人階段。
在PTC過渡階段,甲方擔任受托人的股東,信托架構中的其他角色由郭虹女士及陳漢先生根據實際情況并咨詢相關專業意見后擔任;在過渡期結束后,則由乙方指定的人士來擔任。
天眼查APP顯示,郭虹曾為沈陽娃哈哈榮泰食品有限公司、沈陽宏勝恒楓食品有限公司的監事,分別在2024年6月和2025年1月退出上述兩家公司。
也就是說,之前大家所關注的信托事實上還沒有成立。宗繼昌提到,宗馥莉未按《委托書》的指示及協議的約定,簽署設立三個離岸信托(“離岸信托”)的相關文件,或拒絕簽署。
此外,在判決書中還提到,宗慶后2024年2月2日立下了兩份遺囑。
其中一份涉及其特定的境外資產,但未涵蓋“建浩創投”及其名下資產;另一份則涉及其在中國大陸境內的資產。兩份遺囑均未將任何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或杜建英列為受益人,但指定了包括宗馥莉、宗馥莉之母施幼珍以及宗慶后的母親王淑珍女士在內的若干人士為受益人。
法官特別強調,本案與宗先生遺產管理無關,僅作為理解這些協議背景的參考,這些協議均以遺囑內容為依據。也就是說,宗慶后的遺囑里并沒有涉及到“信托”的部分,僅在生前有所委托并簽署了相關協議。
此外,被告方不承認手寫指示的真實性及有效性,這也構成一個需要審理的重大爭議焦點。
法官認為該信托和受托關系問題尚屬重大爭議,暫不做最終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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