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王珍
7月30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在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時提到,積極穩妥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嚴禁新增隱性債務,有力有序有效推進地方融資平臺出清。分析人士指出,這是政治局會議首次提出“有力有序有效推進地方融資平臺出清”,這意味著推動融資平臺退出與轉型將是下一階段化債工作的重點。
地方融資平臺(簡稱“融資平臺”)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并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融資平臺通過舉債融資,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籌集資金,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另一方面,隨著融資平臺規模的不斷擴張,債務風險逐漸凸顯。
2010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拉開了全面清理規范地方融資平臺的帷幕。2014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要求剝離融資平臺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臺不得新增政府債務;2021年,國務院在《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中提到,清理規范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剝離其政府融資職能,對失去清償能力的要依法實施破產重整或清算。
“與以往‘剝離政府融資功能’相比,‘出清’的要求更加徹底 。它意味著不僅要切斷融資平臺與政府信用的綁定,實現政企分開,還需對那些無法轉型的‘空殼類’平臺進行徹底清理退出。”西南財經大學教授、地方人大預算審查監督中心主任劉蓉對界面新聞說。
財信金控首席經濟學家伍超明也對界面新聞表示,和“剝離政府融資功能”相比,“出清”的提法更為嚴厲和徹底,不僅要求融資平臺剝離政府信用,更要求其轉化為自主經營性國企。“結合化債150號文設定的2027年6月底前融資平臺清零目標,預計城投‘退平臺’進程將顯著提速,限期內無法轉型的平臺將被清退處理。”他說。
150號文是指,2024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退出融資平臺公司的通知》。通知明確提到,城投企業退平臺不晚于2027年6月末,若逾期未退出,屆時將由省級政府認定并向主管部門申請退名單。
2010年以來,陸續有企業宣布退出融資平臺。據智研咨詢統計,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共有2151家城投企業發布“退平臺”公告,其中,2015年和2023年城投企業“退平臺”數量達到高峰,分別為823家和677家。廣開首席產業研究院資深研究員馬泓指出,據已經披露資料顯示,到2024年末,與2023年初相比較,約有40%的融資平臺退出了融資平臺的序列,融資平臺退出進程進一步加快。
本次政治局會議對融資平臺出清工作提供了明確的行動指引,即有力、有序、有效。
粵開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羅志恒對界面新聞表示,“有力”體現政策決心,要求地方政府加快融資平臺退出進度,各地融資平臺退出時間不得晚于2027年6月末,2025年將是“退平臺大年”。“有序”強調風險可控,避免“運動式”清退而引發新的風險,通過分類施策,實現梯度退出。“有效”則聚焦“真轉型”,強調退出后的融資平臺能夠實現市場化運作,從根本上切斷對政府信用的依賴。
“考慮到融資平臺在長期發展過程中承擔了大量公益性、準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任務,也積累了大量債務,缺乏具備造血能力的業務,且當前雖然‘退平臺’加速,但不乏‘業務拼湊’、‘資產轉移’等表面轉型情況,我們認為融資平臺改革轉型需要一定過渡期和撫育期。”中誠信國際研究院研究員梁蘊兮對界面新聞說。
她建議在過渡期內對融資平臺在融資渠道與成本、化債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優化債券發行審核條件,并做好“退平臺”過渡期政策銜接,做好政策儲備,保留政策支持空間,防止“運動式”退平臺后風險加速暴露。
此外,和4月政治局會議的內容相比,本次會議增加了“嚴禁新增隱性債務”的措辭。
隱性債務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債限額之外,直接或承諾以財政資金償還、違法提供擔保等方式舉借的債務。2024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提出10萬億財政資金支持化債,包括一次性安排6萬億元債務限額置換地方政府存量隱性債務;從2024年開始,連續五年每年從新增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中安排8000億元專門用于化債,累計可置換隱性債務4萬億元;2029年及以后年度到期的棚戶區改造隱性債務2萬億元,仍按原合同償還。三項政策協同發力后,地方化債壓力大大減輕。
羅志恒表示,總體來看,化債工作取得了六大成效:隱性債務“清零”和顯性化進度加快、融資平臺退出加快、債務成本下降、債務結構優化、清欠企業賬款加快、全口徑債務風險管控更加有效。但考慮到化債過程中,地方政府還面臨財政緊平衡態勢延續、法定債務付息壓力增加、城投市場化轉型困難、拖欠企業賬款尚未得到系統性解決等問題與挑戰,本次會議再次提出“積極穩妥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劉蓉表示,“積極穩妥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是化解地方債務風險工作的總基調。“積極”意味著不能對現存問題拖延、回避,必須主動作為;“穩妥”則突出在化債過程中要注重風險的可控性,不能因為急于求成而引發新的風險,要平衡好防風險與促發展之間的關系,最終依靠經濟的發展來化解債務風險。
梁蘊兮也表示,要以“促發展”為主線因時因勢動態調整化債政策,如將融資約束政策從以省為單位調整至以地市級為單位、優化“紅橙黃綠”債務率分檔標準等,保障債務風險明顯壓降地區或主體合理融資需求;加快推進三年債務置換,在用完當年額度基礎上,根據需求提前發行使用部分下一年額度,并研究動態調整擴大置換范圍的可行性。
“除此之外,還需在平衡好金融機構自身風險防范和地方化債的關系的前提下,加大力度推進金融化債,并完善激勵機制。此外,仍需進一步完善政府資產負債表,并在此基礎上可進一步加大資產盤活力度。 ”梁蘊兮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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